案例简介
2024年8月14日,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市宝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7月30日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过程中,将建筑一楼测试的室内消火栓压力作为最不利处动压(最不利处在屋顶水箱间)进行填报,涉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2024年8月16日,支队对该单位开展立案调查,制发《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了该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消防系统设备维保合同书》及《天津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对张某某、王某、李某某等3人开展调查询问。经充分调查取证后,确定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现场操作员李某某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决定给予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现场操作员李某某分别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现场复印了该单位的《天津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调取了当日的维护保养视频。2024年8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8月23日前整改完毕,并对张某某、王某、李某某等3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操作员李某某表示,在开展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保养期间正值雨天,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及检测设备可能受损的情况,未对位于顶层水箱间处的室内消火栓动压进行检测。项目负责人王某表示存在监管漏洞,导致出现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并表明今后将积极主动整改,为该单位重新开展一次检测服务。
行政处罚
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项目负责人王某、现场操作员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经调查核实,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中,虽存在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但通过对其项目合同、财务账目、业务往来凭证、银行流水等资料的详细审查,以及对业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确认其在此次违法活动中未获取违法所得,故不涉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结合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及《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该公司积极整改、配合调查处理,支队依法给予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现场操作员李某某分别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每一项服务真实、准确、可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因虚假检测和不合格维护保养导致消防设施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将造成不可估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共同维护消防安全环境。
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单位,要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认真审查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服务质量,不能只注重报告结果,更要重视服务过程。同时,广大群众如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共同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支队也将持续加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的规范有序,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以案普法”典型案例综合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fQeD-YXGPNiSqJQVsDbS_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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