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开展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的公告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单位:
为加强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总队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现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查阶段,即日起至6月30日。
(二)消防救援机构专项检查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
二、检查对象
在青海省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三、检查内容
(一)从业条件检查
1.是否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工作场所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3.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评估设备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4.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数量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内登记注册情况是否一致,相关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5.是否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执业活动检查
1.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3.是否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4.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
5.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是否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6.承接业务,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7.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8.是否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9.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10.是否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11.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12.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13.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检查
1.是否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
2.是否以个人名义承接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开展执业活动;
3.是否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
4.是否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5.是否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6.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
7.是否在有效注册期内参与完成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及职责分工。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检查
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持初级(五级)证书的人员可监控、操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的人员,应持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2.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真实有效(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http://zscx.osta.org.cn/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模块查询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真伪)
四、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青海省消防条例》;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4.《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
6.《消防设施操作员》(2019年版);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第48号);
8.《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
9.《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XF1157);
10.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内容。
自查阶段,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全面自查从业条件和服务质量;各社会单位要全面排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主动整改问题。鼓励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单位积极举报投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行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投诉电话:12345。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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