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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工装修消防救援大队营房,应急局被住建局罚款3.5万元
2024-04-26 09:25:49浏览量: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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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崇仁县政府网发布对崇仁县应急管理局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信息显示,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江西崇仁县应急管理局被崇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作出罚款3532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崇住建罚决〔2023〕014号

崇仁县应急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注册地址崇仁县西郊路102-1:

王**(崇仁县应急管理局委派崇仁县新消防救援大队营房部分库室二次装修升级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320323********):

根据局行政审批股在受理你单位建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中发现线索并移交至局政策法规股承办,本机关于2023年07月10日对你公司建设的崇仁县新消防救援大队营房部分库室二次装修升级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违法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建设的崇仁县新消防救援大队营房部分库室二次装修升级项目的施工地点位于崇仁县新消防救援大队营房,主要建设内容为新消防救援大队营房部分库室二次装修升级,工程合同金额353.2万元,合计装修建筑面积约3050平方米,达到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限额标准(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该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日期为2022年07月25日,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22年08月01日,期间工程持续施工至2022年10月30日工程竣工,2023年01月05日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截止2023年07月10日线索移送至政策法规股立案调查时你单位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违法建设)的违法事实,且该违法建设行为在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内。

我局案件承办人员开展调查取证时,你单位及委派项目负责人积极配合,认识到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错认罚,主动向调查人员陈述违法事实,坦白案件情节,鉴于该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时已全面竣工,责令改正不具有可执行性,你单位事后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妥善做好工程完工的管护工作,认错认罚态度较好,且该工程未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三条第一款关于“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建设建筑物原始照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3年07月18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于2023年07月18日当日签收,并主动提交了书面放弃权利申请书,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三部分建筑监管第十二条【裁量基准】“2、未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崇仁县应急管理局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叁佰贰拾元整(¥35320元);

2.对崇仁县应急管理局委派项目负责人王**个人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陆拾陆元整(¥1766元)。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向崇仁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崇仁县司法局(地址:崇仁县西郊路华东大酒店楼上)。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个人承担。

来源:潇湘晨报

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5952120923771720&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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