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光型指示标志是利用储能物质吸收环境照度发光的产品,类似我们小时候玩的夜光玩具。不需要电源,在有光照时可吸收储存光能,黑暗时可以发出荧光。
但蓄光型指示标志表面亮度较低,且亮度的衰减较快。一般很难保证设置场所的日常照度始终达到蓄光型标志牌储能所需的照度条件,从而很容易导致在火灾条件下其标志的亮度根本无法引起疏散人员的视觉反映,无法有效发挥其疏散指示导引的作用,因此不能采用蓄光型标志牌替代标志灯。
蓄光型指示标志
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3.2.1.2: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也明确了应该安装疏散指示标志灯的不可以用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来代替。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在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中,10.3.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根据条文说明:本条要求展览建筑、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电影院、剧场和体育馆等大空间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设计,应在这些场所内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该标志是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作为主要的疏散指示标志。
蓄光型指示标志
再如GB50157-2013《地铁设计规范》28.6.8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通道拐弯处、交叉口、沿通道长向每隔不大于10m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距地面应小于1m;
2.疏散门、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设置在门洞正上方;
3.车站公共区的站台、站厅乘客疏散路线和疏散通道等人员密集部位的地面上,以及疏散楼梯台阶侧立面,应设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保持视觉连续。
综合以上,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只能作为辅助使用。即规范要求应安装疏散指示灯的不可以用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代替,没要求安装疏散指示灯的区域可以增设使用,以保持视觉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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