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上海市徐汇区为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承诺件
实施主体: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填报须知: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申请材料各项要素填充完成。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示例样表:(点击查看)
消防产品清单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保温材料清单
申请文书名称:验收及备案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申报工作流程图
特别程序: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街道小木桥路683号408室综合验收管理科(仅受理网上办理,不接受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周五下午至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什么是易燃易爆品?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中的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甲、乙类厂房、仓库、装置及储罐通常都在本条范围内。
什么是网吧及属于文化娱乐场所的项目?
网吧及属于文化娱乐场所的项目,需提供文化主管部门核发的预先设立(核准)证明文件。依据沪文广影视〔2009〕33号、〔2014〕292号文规定,文化娱乐场所涉及以下场所: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餐厅卡拉OK厅)、卡拉OK包房(餐厅卡拉OK包房)、游艺机房、文化游乐场。
什么是劳动密集型企业
“劳动密集型企业”,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大中型商场市场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沪安委办〔2014〕43号)中的定义,“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玩具、家具、印刷、电子、塑料、物流仓储等企业。
什么是技术改造类项目
技术改造类项目应依据《上海市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7〕40号)规定:一是改变原生产火灾危险性且属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二是改变原总平面布局、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系统等原消防设计的。除上述情形外的企业技改项目,建设单位无需消防验收或备案。
什么是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依据《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59号的规定,大型发电、变配电是指1.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2.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什么是国家机关办公楼?
依据《上海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20】7号文中的定义,国家机关上海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什么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注:“劳动密集型企业”,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大中型商场市场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沪安委办〔2014〕43号)中的定义,“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玩具、家具、印刷、电子、塑料、物流仓储等企业。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注:网吧及属于文化娱乐场所的项目,需提供文化主管部门核发的预先设立(核准)证明文件。依据沪文广影视〔2009〕33号、〔2014〕292号文规定,文化娱乐场所涉及以下场所: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餐厅卡拉OK厅)、卡拉OK包房(餐厅卡拉OK包房)、游艺机房、文化游乐场。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注:依据《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59号的规定,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是指1.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2.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生产物品和储存物品。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注:国家机关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机关。(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10)项、第(11)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管理规定》(住建部51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4月1日发布)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建科规〔2020〕5号)。
6.《上海市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7〕4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8日发布。
7.《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2020〕7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9日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管理工作及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市安质监总站对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8.《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3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20年2月14日发布。
9.《关于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托幼〔2020〕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2020年4月13日发布。
审批证件:
审批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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