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第二十五条提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结合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法律责任条款。对于产品来说,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2、参考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上有类似留言,答复内容也是强调严格执行《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3、新产品规范实施时间之后,不符合新产品标准的消防产品,那就不应该生产、销售、进口。通常生产日期按产品合格证上注明的生产日期、销售日期通常按销售合同签订日期。
比如防火门,如果生产日期在2026年5月1日之前、销售合同签订日期也在2026年5月1日之前,但是进入施工现场的时间在2026年5月1日之后,安装时间和验收时间自然会更晚一些。那这样子的情况是未违反《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
节选自微信公众号 消防审验小趴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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