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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举证一等功证书,法院认为不属量刑情节
2025-10-21 09:29:56浏览量: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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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份刑事判决书,有点特别!被告人邓某某系某县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23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协调解决矛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74万元,其中未遂85万元。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邓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邓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充分考虑被告人邓某某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违法违纪款项、自愿缴纳罚金、具有突出悔罪表现等情节,必要考虑被告人邓某某的过往和现实羁押表现、家庭极为特殊情况等酌定从轻情节,最大幅度适用认罪认罚悔罪从宽处理规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更轻的调整。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湖南省人力资源保障局颁发的一等功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邓某某于2011年10月15日获得一等功荣誉,其过往工作表现优秀,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法院认为,过往工作表现不属于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故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能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2025年2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我对照了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刑期恰为量刑建议的中间值。

裁判文书案号: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湘1221刑初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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