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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冷库火灾致9死!13人被追究刑责、30名公职人员被问责
2025-10-07 21:00:15浏览量: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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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7日,山东威海齐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齐东海通智能标准化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783.84万元。

近日,山东省政府网站公开发布了《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员在事故项目新建冷库立柱防碰撞钢板安装作业中违规电焊,高温焊渣引燃立柱底部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屑及防水卷材;进而造成冷库墙面和顶棚燃烧性能不符合标准和设计等级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快速燃烧,并引燃了施工现场堆放的大量桶装聚氨酯发泡原料;燃烧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短时间内充满内部空间并封堵了疏散通道,造成人员伤亡;现场未及时组织撤离,致使伤亡扩大。

间接原因摘录:

(九)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严格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力。对事故项目施工现场使用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未经检验合格进行施工及主体工程未验收即进行制冷设备安装、保温材料喷塑、防撞护板安装、作业人员无证违规动火作业[77]等问题失管失察。对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和王连街道未严格履行建筑市场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不力。

(十四)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荣成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指导不到位,督促荣成市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力。未按照要求深入开展外包施工作业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等活动,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3人):

1.刘洪义,中共党员,齐东海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事故项目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孙维康,群众,蓝润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齐东海通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远峰,群众,蓝润公司采购部部长、齐东海通公司事故项目项目部采购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高小敏,群众,齐东海通公司安全员,事故项目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肖清楠,群众,齐东海通公司仓储科长,事故项目项目部协调调度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刘伟,群众,云山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于殿宏,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7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原军祥,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李维连,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罗四辉,群众,博能公司事故项目灵活用工人员。因涉嫌失火罪,2024年12月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2月23日被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张冰峰,群众,博能公司事故项目灵活用工人员,参与罗四辉的违法动火作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彭治军,中共党员,博能公司经理、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3.陈晓东,群众,博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30人):

1.张帅威,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方天翔,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副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王红强,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4.李雅群,群众,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5.宋保额,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副科级干部。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6.王龙威,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党政办公室主任、经济发展局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7.龙鹏飞,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8.孙承军,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三级主任科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9.董永兴,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0.李健,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1.刘华健,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建议给予其诫勉。

12.刘朝阳,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3.王一涵,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技术发展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4.唐国平,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5.高照江,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6.卢晓芳,中共党员,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7.王华治,中共党员,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18.张瑛,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发展中心安全运行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9.孙永明,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0.刘焕新,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21.张明玉,中共党员,荣成市规划服务中心镇村规划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2.李元翠,中共党员,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荣成市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23.汤杨,中共党员,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4.姜雨楠,中共党员,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威海支队荣成大队防火监督员。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5.宋伟锋,中共党员,荣成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6.王得志,中共党员,荣成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7.耿晓光,群众,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施工安全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其诫勉。

28.梁冰,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29.李典,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科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30.崔继江,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个人:

对齐东海通公司、蓝润公司、云山鼎公司、博能公司、源鑫设计公司等5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对齐东海通公司副总经理刘壮、蓝润公司副总经理郭明磊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祖棋、荣城建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海国、益发安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袁艳艳等5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威海海高园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向荣成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荣成市委、市政府,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向威海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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