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又一起真实的消防文员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在某省会市。
原告刘某某是被告消防救援大队的文员,工作岗位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双方于2018年3月2日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3月1日和2022年9月1日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聘用期限至2025年2月28日止。
2024年1月29日,某省总队下发《通报》载明:总队工作组走访政务服务中心,发现消防行政许可事项虽纳入一窗办理范围,但窗口收件人员不掌握基本的办事流程、时限和消防“放管服”改革要求,大量法律文书未在窗口送达,窗口工作台账显示,2023年11月以来的大量文书至今未送达,超过法定期限2个月。
2024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刘某某作出《辞退通知书》载明,经调查核实,2023年至今,大队共办理行政许可项目640个,其中未到窗口进行送达登记的有105个。原告作为大队业务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规范流程办理业务,且对窗口长期未落实一窗办理的问题未及时报告纠错,导致该问题长期积累,最终被总队通报批评,严重影响了大队的整体形象。被告依据《聘用合同》,对原告予以辞退。
原告刘某某不服,经劳动仲裁后,于2024年10月23日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作为被告某某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办案人员将相关文书向其移交后,再由其向行政相对人送达。本案,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将未送达的105个行政许可项目文书移交给原告,并且被告在庭审中也认可该105个项目中,有一部分没有交接给原告,也不能核对已交接给原告行政许可项目的数量。
法院认为,被告在没有查清未送达的105个行政许可项目均已移交给原告的情况下,便将未送达文书责任归咎于原告无事实依据。被告行政许可文书送达不规范,不应强求于原告及时报告纠错,而应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预防该类情况再次发生。因此,认定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为违法解除。
2025年1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消防救援大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赔偿金*****元;
二、被告消防救援大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2024年2月工资***元;
三、被告消防救援大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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