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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典型消防执法案例公布!
2025-08-14 09:06:31浏览量: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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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甘肃省消防救援队伍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及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八项措施》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严格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对符合以下情形的企业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现将四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对兰州市某宾馆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5年3月17日,兰州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兰州市某宾馆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6层应急照明故障,6层室内消火栓压力不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同时参照《甘肃省消防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条第九项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决定给予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对兰州市某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5年3月10日,兰州市红古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兰州某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楼顶水箱自动补水功能异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同时参照《甘肃省消防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条第九项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决定给予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对华亭市某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外墙外保温材料未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5年4月29日,华亭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对华亭市某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1号楼内室内消火栓箱内6具干粉灭火器超期未检验,其中2具干粉灭火器压力不足;1、2号楼外墙外保温材料未设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为首次发现,且已当场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同时参照《甘肃省消防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九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决定给予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对卓尼县某初级中学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5年4月27日,甘南州卓尼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卓尼县某初级中学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防火门部分闭门器损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同时参照《甘肃省消防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条第九项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决定给予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消防救援机构提示

全省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将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消防执法服务措施,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各社会单位应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共同维护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来源:甘肃消防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EYRZA2FDckUzU5XFPR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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