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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造假!两人被判刑并罚款14万
2025-06-18 10:57:39浏览量: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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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彭某某和田某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一案作出刑事判决,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案件回顾

2024年6月4日,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辖区一歌厅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防火门外观与型式检验报告不符,经检测该防火门不合格。

大队第一时间根据《加强消防产品质量联合监管若干措施》启动部门协作机制,联合公安、市场监管、检察院等部门推动案件衔接,于2024年6月13日对该歌厅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一案立案调查。

据调查,被告人彭某某在明知该歌厅需要的系防火门的情况下,仍找到不具备生产防火门资质的湖北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94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田某某订购31樘包厢门。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彭某某要将这批包厢门以防火门的名义出售,且自身无生产防火门资质的情况下,仍伙同李某某、钟某某(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该31樘包厢门,并为该批门办理防火门检验资质,2024年4月底,该31樘门被送往歌厅安装到位。2024年6月11日,经浙江某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门不符合防火门的耐火性能,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在持续的努力和坚持下,成功锁定广东某家具有限公司彭某某及湖北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田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发现其涉案销售金额13.33万元,扣押防火门31樘。

移送案情

经调查,该防火门销售厂家彭某某及生产厂家田某某以不合格消防产品冒充合格消防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有关线索移送永康市公安局依法查处。

刑事判决

被告人彭某某及田某某分别于2024年11月6日、11月19日被抓获归案。2025年4月9日,本案经依法审理后,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警示意义

本案中,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防火门虽未直接引发火灾事故,但其潜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具有相当的现实火灾危险性,消防救援机构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产生了较强的震慑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净化消防产品市场。

来源:金华消防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BtqT3SkX685GVDn7rnL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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