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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升级!江苏消防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10项措施发布,涉及审批、鉴定、检查、执法……
2025-05-12 11:47:26浏览量: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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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消﹝2025﹞41号

各市消防救援支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

为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总队依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出台的《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八项措施》,结合江苏实际,制定了《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十项措施》,已经总队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队。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4月18日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十项措施

一、许可办理程序优化。

对于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审查和作出注册决定的时限从原规定的不超过20个工作日,缩减为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于场所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不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受理。

对于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实行容缺受理,申请人只需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检查时提交;对于仅变更营业执照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变更时可以不提供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证明文件、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二、技能鉴定提速增效。

对于通过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审核的申请人,3个月内予以安排鉴定考核,且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在同一天进行。

考核次日公布成绩,合格人员在次月第3个工作日后可下载成绩合格电子凭证。

在全省6个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点的基础上继续新建扬州、连云港站点,推行标准化服务设施配置,进一步方便考生就近参加考试。

三、高频事项在线办理。

申请人可以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消防旗舰店”在线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及限期改正复查(含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重大火灾隐患销案,解除临时查封和恢复使用、生产、经营等复查),消防救援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结。

全面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电子证照,申请人可以随时查询、下载。

四、涉企检查无事不扰。

建设火灾风险评估预警系统,定期评估单位火灾风险等级,精准确定被检查对象。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未列入检查计划或无法定事由的,一律不得开展检查。融入跨部门“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将消防事项纳入相关领域监管“一件事”。

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前,提前与被检查对象约定时间。

同一单位(场所)在年度内首次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当场改正或已纳入“综合查一次”检查对象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检查。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运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消防档案并实时录入更新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不建立纸质消防档案。

五、证明材料减免便民。

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中,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消防救援机构制发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内部核查、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验证的,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

六、电子送达便捷灵活。

在法律文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基础上,拓展电子送达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受送达人。

七、消防产品质量提升。

消防救援机构将使用领域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灭火毯等消防产品的不合格信息发送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调整范围的,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缺陷消防产品召回工作,加强使用领域相应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八、柔性执法容错引导。

明确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修订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避免行政相对人负担过高。

推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渐进式执法模式,强化“事前积极预防、事中审慎考量、事后引导整改”的全过程执法服务。

九、积极响应按需服务。

根据单位需要,组织消防讲师走进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演练、宣传培训等方面予以业务指导。

常态化开放消防救援站和消防科普场馆,讲解灭火器材使用和疏散逃生技巧等。

鼓励单位自主开展“体检”,探索“预约式”消防技术服务和火灾高风险单位“会诊式”指导,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十、执法行为严谨规范。

严禁干扰被检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到场。

严禁任性处罚被检查对象,不得乱查封、乱扣押、动辄责令停产停业。

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如发现上述行为,可向消防救援机构反映。

一、《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十项措施》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特别是去年以来针对经济形势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化便民利企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国家消防救援局也出台了《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八项措施》。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消防救援局的要求,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十项措施》(以下简称《十项措施》)。

二、《十项措施》起草的意义是什么?

《十项措施》积极响应了党委政府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又充分考虑了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的可控性和消防部门实施措施的可行性,把群众对消防部门的需求和消防部门为群众服务的意愿两者结合得更好、举措做得更实,通过制度创新、技术革新、服务更新的系列举措,不断提升消防政务服务智能化、便利化、惠民化水平,真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切实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十项措施》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十项措施》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是压缩办理时限。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审批时限从不超过20个工作日,缩短为不超过10个工作日。申请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的,3个月内安排考核。

二是优化行政许可。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实行依申请办理,申请材料由5项精简为1项。简化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的申报流程。

三是拓宽线上渠道。在江苏政务服务网“消防旗舰店”嵌入消防安全检查、限期改正复查等模块,全面推行许可证照电子化,实现“群众不跑腿”。

四是精简证明材料。对可以通过内部核查、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验证的,不再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相关材料。对规范应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的,可不建立纸质消防档案。

五是统筹开展检查。推行“计划之外无检查”,主动融入跨部门“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对首次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或违法情节较轻当场改正的,原则上年内不再实施检查。

六是优化指导服务。新建扬州、连云港2个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点,方便考生就近考试。对社会单位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予以指导。

七是产品质量提升。及时共享不合格消防产品信息,配合市监部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消除安全隐患。

八是细化处罚容错。明确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避免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过高。

九是灵活文书送达。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送达执法文书。

十是严格规范执法。严禁干扰被检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严禁任性处罚被检查对象,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到场,不得乱查封、乱扣押、动辄责令停产停业。

四、《十项措施》印发后,在推动落实方面有哪些具体考虑?

下一步将加强宣贯解读,通过各类媒体、平台、窗口,对《十项措施》进行解读宣传,扩大覆盖面、知晓度,让企业群众了解措施主要内容;抓好贯彻实施,逐项制定细化措施和实施要求,将便民利企措施真正执行到位;因地制宜推进,及时跟进研判措施落实质态,针对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更多符合企业和群众需求的便民利企措施,更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纠治执法作风,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强化执法监督,深化执法回访,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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