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2309中国检察网,日前,来宾市公安消防支队原支队长杨杰(正团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忻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忻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忻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杰利用其担任来宾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等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回顾】
2024年12月30日,来宾市纪委监委网站发布“原来宾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杨杰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日前,来宾市纪委监委对原来宾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杨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杨杰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组织观念淡薄,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贪婪无度,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杨杰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来宾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简历】
1985年7月—1986年1月在广西柳州地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任民警;
1986年1月—1989年1月在广西柳州地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古宜镇派出所任民警;
1989年1月—1990年7月在广西柳州地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内保科任干事;
1990年7月—1992年12月在广西柳州地区三江侗族自治县消防科任副连职参谋;
1992年12月—1995年12月任广西柳州地区三江侗族自治县消防科副科长(正连职);
1995年12月—1997年04月任广西柳州地区三江侗族自治县消防科副科长(副营职);
1997年4月—1999年8月任广西柳州地区公安消防支队三江侗族自治县消防大队大队长(正营职);
1999年8月—2004年3月任广西柳州地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副团职);
2004年3月—2006年2月任广西来宾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副团职);
2006年2月—2010年8月任广西来宾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正团职)、消防支队委员会副书记;
2010年8月—2012年12月任广西来宾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正团职)、消防支队委员会书记;
2012年12月—2013年11月任广西来宾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正团职)、消防支队委员会副书记;
2013年11月后任广西来宾市林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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