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明确灭火器不需要年检
景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轨道交通灭火器检测”的建议收悉,我们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建议中提及的《关于督促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维护职责确保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的通知》(公消〔2000〕423号)文件,为原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印发的阶段性文件。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行新的《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规范后,消防和市场监管(原为质监)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了宣贯。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政策和消防执法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单位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规范要求,加强对灭火器日常的定期巡检自查。
二、根据《灭火器维修》(GA95-2015)的规定,灭火器用户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要求,对在用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符合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送生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没有社会所称的“灭火器年检”和“强制检验”的词义。
下一步,我总队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一步向社会明确灭火器维修有关规范执行要求,加强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努力提升社会公共消防安全。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7月29日
咨询:灭火器年检
您好领导,公司现在的灭火器要求每年检一次,对此国家有相关规定么?感谢解答。
回复:
《关于督促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维护职责确保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的通知》(公消[2000]423号)已不再适用,不需要年检,根据《灭火器维修》(GA95-2015)规定第4.1条要求,灭火器用户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的规定对在用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符合维修要求的灭火器应及时送生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二、相关规范关于灭火器维修规定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中的5.3.2曾对各类型的灭火器规定了维修期限,由于是强制性标准,之前很多企业都是按此标准执行的,但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废止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中5.3.2关于灭火器维修的规定。
表5.3.2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三、灭火器检查频次要求
相关规范取消了对灭火器强制维修的要求,但仍要求“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或移动。超过有效期的灭火介质、消防设施或经检验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管道、组件和压力容器不应使用”,所以日常还是要按规定的频次做好检查和维护工作,关于检查频次,《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中已经明确提出。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5.2 检查
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5.2.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5.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附录C 建筑灭火器检查内容、要求及记录
四、灭火器报废期限及标准
虽然取消灭火器强制维修标准,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达到报废要求时,应进行报废。关于报废标准,以下标准有相关的规定
《灭火器维修》XF95-2015
7.1 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年;
b) 干粉灭火器——10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a) 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b) 气瓶(筒体)被火烧过;
c) 气瓶(筒体)有严重变形;
d) 气瓶(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e) 气瓶(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 气瓶(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 气瓶(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h)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i) 气瓶(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j) 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6.5.2的要求;
k)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l) 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m) 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10.0.7 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10.0.8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 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9 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5.4 报废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5.4.3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5.4.4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综上所述,2023年3月1日起灭火器已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维修,但为了确保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单位还是应该加强检查,特别是对于达到报废要求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并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当然,各地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还是要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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