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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近2万!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未进行消防检测
2024-06-17 10:20:51浏览量: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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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检测建筑消防设施;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处罚相对人名称:海南**置业有限公司(万宁**大市场项目)

法定代表人:张*民

文书号:万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2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5-11 

处罚内容: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消防违法行为合并执行,共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2024年2月5日,我大队对位于万宁市万城镇*****海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民)进行复查时,发现你单位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3]第0327号)中指出的部分火灾院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未整改:1、年内未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检测;2、单位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话系统、应急广播系统、防火门监控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故障,不能正常使用;3、水泵房水泵控制柜不能正常使用;4、水泵房淋泵、消火栓泵无法联动启动和手动启动。上述第1项问题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第2、3、4项问题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处罚机关:万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数据来源:万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公示截止期:2027-05-11 

编者附: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第六十九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附关于单位消防设施年度检测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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