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凌晨4时9分许
武汉市某住宅小区
一居民家中突发起火
现场浓烟滚滚、火光冲天
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查明
事发前租户肖某某
擅自将电动自行车电池
带回家中充电
电池由于长时间
充电未断电发生故障,引发火灾
而在事发小区入户门、楼梯口
都张贴了严禁电动自行车
入室停放充电的警示提示
小区内也建有部分充电桩
但肖某某依旧心存侥幸,罔顾法规
肖某某的行为
构成因过失引起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肖某某
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而在火灾扑救中
消防员竟发现
楼栋室内消火栓无水
事后,消防部门对该小区进行巡查
并对事发楼栋室内消火栓
进行水压测试
在将阀门打到最大处时
发现室内消火栓仍无水流出
随机测试另外两栋楼
室内消火栓依旧无水
而检查记录表内未显示无水
后经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该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月22日,消防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依法给予该物业公司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伍佰元整的处罚
来源:湖北消防、武汉消防、恩施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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