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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一)
2024-03-26 09:28:42浏览量: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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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规范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便于各级部门和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更好掌握理解《规定》要求,四川消防119微信公众号将对该《规定》进行解读宣传,今天推出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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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二)

解读 | 《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三)

第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六条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本条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办学性质有所侧重。通常情况下,学校的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即,对于公办学校,主要负责人为“校长”“园长”等“一把手”;对于民办学校,主要负责人为“董事长”“校长”“园长”等正职行政负责人。

此外,一些中小型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实际控制人,他们对学校的重大事项有最终的决策权;这种情形,主要负责人也包括“实际控制人”。因此,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依规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解读

《消防法》第十七条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学校而言,无论是否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然要有人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因此,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即为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具体组织抓好本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包括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对建筑消防设置每年至少进行以此全面检测,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组织防火检查,组织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等等。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等等。

除了主要负责人、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主要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调不能只抓分管业务、不顾消防安全,应在抓分管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否则发生火灾事故后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应督促教师开展好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分管后勤的副校长应做好学校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分管法制的副校长应开展针对性的消防法制教育等。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细化各部门和教职员工、保安、厨房工作人员、宿舍管理员、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解读

《消防法》第二条明确,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意见》第九条明确,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

因此,除上述的学校领导肩负消防安全责任外,还要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人及每个岗位的人员应对自己管辖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对于教职员工、保安、厨房工作人员、宿舍管理员、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与消防工作紧密相关的重点人群,要结合不同工作岗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切实细化消防安全责任。

◉学校实验室应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明确实验室教学环节安全操作管理责任。

解读

学校实验室尤其化学实验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数量大、种类多,因此火灾危险性大,在实验过程中常需进行蒸馏、回流、电解等危险性较大的操作,用火用电也比较多,一旦操作失误很容易引发火灾。近年来,学校实验室特别是高等学校实验室火灾时有发生。

因此,学校应当将实验室作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之一,加强日常管理,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明确实验室教学环节安全操作管理责任,防止火灾发生。

第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

解读

《消防法》第九条明确,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等手段,是确保学校建筑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法定必要程序。只有学校建筑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才能确保学校建筑的本质消防安全。

因此,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依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

◉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解读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4条规定,儿童活动场所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本条规定“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6.2.24条规定,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因此,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与其他建筑合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使用耐火性能符合要求的砖墙、楼板和防火门(窗)与建筑内的其他场所进行分隔。

解读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3.2.2条规定,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2.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等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2.2条规定,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因此,中小学校、幼儿园宜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与其他建筑合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砖墙、1.00h的楼板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建筑内的其他场所进行分隔,并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电缆井、管道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封堵。

解读

建筑中的管道井、电缆井、电梯井等竖向井道是烟火竖向蔓延的通道,有的自身还存在一定的火灾危险性。近年来,因建筑中各类竖向井道加速烟火蔓延而导致人员伤亡火灾较为常见。为有效阻止火势在竖井内的蔓延,防止产生烟囱效应而加剧火势并导致快速蔓延至多个楼层,除不允许在层间隔断的竖井外,需在竖井的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和防火封堵组件等分隔和封堵。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3.4条规定,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因此,电缆井、管道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封堵,各类竖井的检修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中小学校、幼儿园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从严控制,并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规定,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彩钢板搭建建(构)筑物、分隔房间。

解读

近年来,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作为芯材的金属夹芯板材的建筑火灾多发,短时间内即造成大面积蔓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金属夹芯板材的垮塌和掉落,不仅影响人员安全疏散,不利于灭火救援,而且造成了使用人员及消防救援人员的伤亡。类似可燃、易燃材料的使用,导致火灾迅速蔓延,人员疏散逃生困难。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5.3条规定,建筑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1.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2.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3.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GB50222-2017)第5.1.1条规定,单、多层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居住及活动场所,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分别不应低于A级、A级、B1级、B1级、B2级、B1级。教学场所、教学实验场所,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分别不应低于A级、B1级、B2级、B2级、B2级、B2级。因此,对于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疏散楼梯间和前室、幼儿园居住及活动场所的顶棚和墙面、教室的顶棚,均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并且要从严控制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的使用,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彩钢板搭建建(构)筑物、分隔房间。

第三条

◉学生宿舍面积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要求,凡不符合标准或擅自临时增加宿舍房间、增设床(铺)位的,必须按要求整改到位。

解读

《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6.2.29条规定,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不宜超过6人。居室每生占用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0m2。当采用单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00m;当采用双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10m;当采用高架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35m。居室面积指标内未计入储藏空间所占面积。《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果宿舍人数过多、过密不仅会造成相互干扰、无法为学生提供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而且会给紧急情况下逃生带来不便。因此,必须严控宿舍的人数和人员密度,凡不符合标准或擅自临时增加宿舍房间、增设床(铺)位的,必须按要求整改到位。

来源:四川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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