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业经2015年7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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