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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未通过消防验收引发火灾,经营者被判刑!
来源:广州白云法院 2021-09-26 10:57:48浏览量: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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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白云法院一审宣判

一起工厂未通过消防验收引发火灾案

事故造成一名消防员牺牲

经营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判决

宣判现场

案情回顾

被告人孙某系一家塑料制品厂的经营者,该厂没有可正常使用的消防系统,也没有得到消防验收。

孙某在明知该厂存在消防隐患的情况下,未完善消防设施,便投入生产、经营。

根据2019年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显示,该厂未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未组织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消防演练,灭火器缺少且失效。

2020年11月17日3时许,厂内环保设备起火,现场工人无法及时扑灭,火势迅速蔓延。火灾造成该厂房及相邻厂房内财物被烧毁的重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消防队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救火,期间,专职消防队一班副班长朱某为疏散被困群众,推开危墙下方的群众后不幸被坍塌墙体掩埋,经抢救无效牺牲。

现场

火灾及灾后现场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说

我非常后悔!我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在明知道厂房没有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还一直进行生产作业。

对于殉职消防员,我感到非常心痛!

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鉴于被告人孙某犯罪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且主动对牺牲消防员家属进行补偿;结合事故发生原因及孙某主观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它不仅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阻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而且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危害社会稳定。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更进一步将安全生产事前违法行为入刑,意味着安全生产的刑事追责从事后向事前延伸,更加注重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加大安全生产犯罪预防的惩治,加大了对事故隐患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力度,具有“惩罚”与“预防”这两个基本目的,对保护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法官提醒,企业应切实提升风险意识,加强安全监管,坚持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严控安全风险,抓好隐患整治,切实承担好企业和个人的法定安全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事故教训敲响消防安全警

任何生产活动

安全必须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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