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页] 欢迎来到消防百事通 消防产品  |  APP下载  |  消防工程群  |   手机站    公众号
  • 资讯
  • 问答
  • 文库
0 我要加群
我要投稿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违法行为提示
2024-03-19 14:09:10浏览量:2409
[加微信:fire114119,邀请你加入消防百事通交流群!]

一、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六、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七、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八、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十、未在本单位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十二、出具虚假文件文件。(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十三、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并相关责任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消防百事通系信息发布平台,消防百事通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0
条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评论
评论

联系方式 | 加入消防百事通 | 关于消防百事通 | 网站地图

消防知识、消防器材、消防技术、消防法规的学习交流中心 --消防百事通--一起来关注 www.fire114.cn

© 2021 消防百事通 苏ICP备19006513号-1

苏公网安备 32099502000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