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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出台首个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五种情形要追责
来源:湖州在线 2018-02-27 10:24:14浏览量: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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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火灾事故如何追责?日前,湖州市委市政府印发《湖州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保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这也是湖州市出台的首个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那么,有哪些情形下,单位或个人应当被追责?《办法》对五种追责情形进行了明确。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派出所列管单位、乡镇街道监管单位排查整治不到位发生火灾并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市级以上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部署隐患排查整治期间,应列入但未列入火灾隐患清单的或已列入本年度火灾隐患清单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单位发生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组织建设和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部署开展的消防专项行动等方面工作不力,推进缓慢的;行业系统内或辖区内单位(区域)重大火灾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

  同时,消防部门特别提醒,火灾事故发生在重大活动安保期间,或者发生火灾事故后,不服从火场指挥,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扰乱火场秩序,阻碍干涉火灾事故调查等情形下,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按照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办法》对责任追究进行管理权限分级实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工作;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工作。

  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或县区级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成立由同级公安、安监、消防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其他相关责任者,60日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追究由市政府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作出,其中对责任人采取党纪政务处分方式追究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此外,各地实施责任追究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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