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报警行业从业者经常会遇到新建的有消控室住宅小区(有消控室)火灾报警系统验收时,被判定为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住宅建筑首层设置能直接启动全楼声光的手动报警按钮),追问设计单位,设计师会拿出GB 50116-2013火规7.5.2条以及火规图集14X505-1来一指,大多数人顿时哑口无言,但总感觉有哪里不对。


注:图例中手报可是要硬拉线到每层的声光,还需要电源供电。
这样设计合理吗?对于设计有消控室的新建住宅小区,答案是肯定不合理。经历过行业标准、规范发展变化的同行们,请回忆一下在单点火警就联动的年代,谁敢将报警联动控制器设置在“自动”状态?调皮的小朋友(当然也有好奇的)从一楼开始一路向上按下手报按钮的压板,控制器在“自动”状态就会联动各种消防设施(包含声光、消防广播),令人非常头大。2013版的火规、GB 50166验收标准以及GB 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中,都将联动改为了两点(与)火警,且必须包含火灾探测器,即只有手报(不论多少只)火警时是不进行联动的。

再回到火规7.5.2条,不觉得与火规4. 1. 6 条黑体字“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矛盾吗?
问题的根源在哪?在于7.5.2条是有前提的,整个火规第7章的规定都是有前提的,不能“断章取义”,否则就会自相矛盾了。
先看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般规定”即前提条件,7.1.2条中所列的“有物业集中监管”、“没有物业集中监管”、“别墅”、“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均是没有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即不具备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条件的住宅或老旧小区在需要(不是强制)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时,如何进行设计、改造。理解了这个前提,就不会出现有消控室的新建住宅小区按照火规第7章进行设计的怪现象了。
有兴趣的同行们可再去看一下火规的第7章其他条文,对照一下图纸设计说明,问一下为何7.3.1 “每间卧室、起居室内应至少设置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7.4.1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独立设置在每户内”没有在图纸设计上体现呢?规范中单个条文的用词也是“应”啊?
小结一下:对于住宅建筑的火灾报警系统设计实际上是分为两类的,一类是按照火规需要设置消控室的,只要按照火规第3-6章规定进行设计即可;二是没有也不需要设置消控室的,不强制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可以根据住宅的类型按照火规第7章进行设计,但不应也不会同时还按照火规第3-6章进行设计。
消防行业的技术也是不断在发展的,火规的规定是12年前的了,现有住宅进行消防改造时,还可以按照其他规定进行设计,如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8.1实施,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106/t20210625_389980.shtml)
第三十八条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可燃气体探测、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无线声光火灾警报等消防设施。
对照火规图集14X505-1(不具有强制性效力、“可参照使用”,见编制说明)中P64手报控制声光的图示,应急管理部发文“鼓励”的“无线手报、无线声光”是否符合火规呢?欢迎一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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