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宜春市各级消防部门查处了一批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12起典型案例。
01.江西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处罚案件
基本案情:2025年2月16日,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对高安市某镇的江西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火灾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房消火栓系统中无水,属于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江西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2.高安市某镇中心幼儿园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处罚案件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21日,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对高安市某镇的中心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1、应急广播故障,无法测试;2、消防联动控制设施故障,无法测试;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无法测试;4、室内消火栓系统中无水;5、水泵接合器锈蚀未保持完好有效;6、消防水泵故障,无法测试;7、自动灭火系统管网中无水;上述隐患问题均属于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高安市某镇中心幼儿园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3.奉新县某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件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9日,奉新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投诉举报核查时,发现该企业设置在住宅建筑第一、二层,二层生产车间住一人,三楼居住一人,其他楼层未使用,所有楼层共用同一疏散通道,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行为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版)第4.3.1条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大队对奉新县某有限公司予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份处罚)
04.江西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案件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9日,丰城市消防救援大队对丰城市的江西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房为丙类多层厂房,未按照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环氧乙烷灭菌装置未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割,属于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予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5.靖安县某乡某山庄临时查封案件
基本案情:2025年4月30日,靖安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山庄一处客房隔墙采用易燃泡沫(燃烧性能为B3级)夹芯彩钢板搭建。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5.1.1条之规定:宾馆、饭店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等墙面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法律依据及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场所实施临时查封。
06.江西某调味品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行政处罚案件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16日,上高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江西某调味品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房存在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符合标准(未设置室内消火栓),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年)中第8.2.1.1条的要求。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处罚。
07.某有限公司某超市店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进行危险作业,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案件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宜阳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超市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发现该超市聘请某劳务有限公司对该超市广告牌进行防水施工作业,施工人员使用喷火枪利用明火对防水卷材进行炙烤,施工过程中该超市处于正常营业期间,火灾发生后,该超市消防控制室无人员值班。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超市违反了《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该有限公司某超市店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25年1月份处罚)。
08.某公司建设、管理的某某停车场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案件
基本案情:2025年2月27日,宜阳新区救援大队接到举报投诉后,对该单位进行核查,发现某停车场存在以下消防隐患:1.AB区丙类仓库建筑面积超过3000㎡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AB区丙类仓库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不符合要求;3.AB区丙类仓库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数量不足。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宜春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处罚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份处罚)。
09.江西省某消防维保检测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案件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袁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对宜春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项目维保中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在“消火栓水泵的连锁启动”功能实测记录中备注为“不涉及”。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行为违反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14.0.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予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玖元,合计人民币伍仟壹佰叁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对项目负责人予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消防设施操作员予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25年1月处罚)。
10.江西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案件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袁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对袁州区城西某酒店进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项目维保中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在“消防水泵及控制柜”“消火栓水泵的连锁启动”“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功能实测记录中备注为“不涉及”。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行为违反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14.0.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9.0.1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予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玖佰玖拾元,共计人民币壹万零玖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对项目负责人予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消防设施操作员予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25年3月处罚)。
11.江西某酒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件
基本案情:2025年6月4日,樟树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樟树市江西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火灾调查时,发现该单位二楼室内消火栓压力不足,无法正常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樟树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企业予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2.铜鼓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件
基本案情:2025年4月1日,铜鼓县消防救援大队对铜鼓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法律依据及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予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宜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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