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家标准实施后,旧标准的产品一般不可以继续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也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如在一些标准中有明确的过渡条款。例如,像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对于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按照旧标准生产的车辆,给予了3个月的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
对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新推荐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推荐性国家标准也会被替代,通常不再建议企业继续执行原标准。在旧推荐性标准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能否继续售卖,一般由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且如果有新推荐性标准发布,企业应及时关注并考虑按照新的推荐性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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