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清溪镇“9.2”较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
该事故发生在2022年9月2日,地点位于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村红门山工业区的一处旧闲置厂房,过火面积约14600平方米,造成了7人死亡,5人受伤。此外,事故还导致了部分建筑结构、机器设备及物品一批被烧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048.39万元。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东莞市桂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顺公司”)雇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违规使用射吸式割炬(气割枪)在东莞市园仔山食用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仔山公司”)厂房A第二层中部区域对金属管道吊架进行切割作业时,割炬火焰引燃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并发生轰燃蔓延成灾。
现场鸟瞰图
调查认定,涉事企业桂顺公司、园仔山公司存在未落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风险意识薄弱,安全教育缺失,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等问题;业主单位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股份经济联合社存在履行定期安全检查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东莞市国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对施工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等问题;涉事保温材料拆除及墙面修复工程实际承包方存在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缺失等问题;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改变厂房使用用途后未取得消防验收及备案等问题;东莞市余氏装饰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出借公司资质及营业执照等问题。东莞市清溪镇委镇政府、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清溪消防大队、清溪镇农林水务局、清溪镇经济发展局、清溪镇城管分局、清溪镇应急分局及清溪镇长山头村委会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公安机关依法对桂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义桂,园仔山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园园、行政经理陈唐均、保安队长谭小伟等4人进行立案侦查,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部门对桂顺公司、园仔山公司、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国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余氏装饰有限公司、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清溪分公司、涉事保温材料拆除及墙面修复工程实际承包方邓宝明以及其他2名相关企业人员进行依法处理;将桂顺公司、园仔山公司、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股份经济联合社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对涉事企业人员,按照党组织关系交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对事故属地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共25人予以追责问责。
具体如下:
叶锦锐,东莞市清溪镇党委书记,给予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沈志攀,东莞市清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林海鹏,东莞市清溪镇党委副书记,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蔡运洪,东莞市清溪镇副镇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梁伟光,东莞市清溪镇党委委员,给予诫勉处理。
方国亮,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林映鹏,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给予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黄龙昌,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陈志扬,东莞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陈世光,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邵世华,东莞市清溪消防大队大队长,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王东鲁,时任东莞市清溪消防大队大队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徐群山,东莞市清溪镇农林水务局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卓华州,东莞市清溪镇农林水务局副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黄旭光,东莞市清溪镇应急分局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林琦清,东莞市清溪镇应急分局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李勇辉,东莞市清溪镇经济发展局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黄效明,东莞市清溪镇经济发展局副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李德文,东莞市清溪镇城管分局局长,因其他违纪行为合并处理,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曾茂泉,时任东莞市清溪镇城管分局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殷自兴,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经联社理事长,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按程序终止其村委会主任、理事长职务。
殷满和,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村安全办主任兼经联社理事,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职务、免去安全办主任职务。
殷肇荣,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村党总支委员兼村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殷任华,时任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村党支部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殷伟明,时任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村委会主任兼经联社理事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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