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商店建筑不分规模,全部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吗?
1)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8.3.2 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途的建筑;
第8.3.2条 条文说明:
1规定的商店不包括菜市场、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单建或附属商店建筑、住宅建筑内的商业服务网点;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2 1.4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4 本条术语解释中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比如,一个上、下两层室内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3)根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从事零售业的有店铺的商店建筑设计。不适用于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单建或附属商店(店铺)的建筑设计。
答:根据以上规范对商店建筑的范围、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可以看出,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中的商店建筑并不包含附属商店(店铺),商业服务网点有着明确的定义(对设置的位置、设置的面积、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的耐火极限、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等都有明确的限定要求),注意与商业服务网点的区别。因此,在《防火通规》中,并没有要求商业服务网点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置建议:当住宅建筑本身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商业服务网点可以一起设置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注意有些地区要求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自动报警回路应与住宅部分火灾自动报警回路分开设置。对于住宅部分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其商业服务网点可以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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