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价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管理,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的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包含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技术服务工作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等级设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等级评价等指标。
第二章 消防技术服务工作要求
第五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要求
(一)初始消防设施状态确认和修复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确定需要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单位时,应在签订合同后对相关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设施检查。对所有消防设施进行外观检查、功能测试和系统联动试验,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需要进行维修的,提出整改建议和维修方案并及时告知委托方,根据合同约定由责任方进行维修,同时明确设施维修期间保障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和落实具体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相关消防设施按照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问题的消防设施根据合同约定已履行维护保养责任,并向责任方提出了整改建议及维修方案,责任方拒绝对存在问题的消防设施进行修缮,保证消防设施完整好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属地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处理。
(二)消防设施动态管理状态确认
1.消防用水量确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自动补水设施水位等设置标准符合设计要求。
2.消防设施相关开关、阀门状态确认。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对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阀门,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3.消防设施联动自动状态确认。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控制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严禁将自动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电气控制柜具有控制方式转换装置的,其所控制方式宜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4.寒冷地区消防设施保暖措施确认。在秋冬季节等天气寒冷时间,应当检查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设备的防寒保暖措施,以保证设施设备不被冻结。
(三)维护保养管理工作要求
1.一般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范围应包括委托单位内部所有建筑消防设施,明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具体维保人员,技术负责人必须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维保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执业(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部令第7号)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建筑物产权单位明确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外观检查、功能测试和系统联动试验,完成消防设施定期检测、日常维修和建档等相关职责。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设置需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工作具体要求。被维保单位基本情况、消防设施情况资料应完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据消防技术标准确定的消防设施维保频次,制定维保年度计划,明确消防设施维保项目范围、频次、内容及方法;确定每月需维保的消防设施及项目,编制维保月度计划,明确消防设施具体位置、计划维保时间、人员分工。现场维保作业过程中应填写相关记录表;现场维保作业完毕,应编制月度维保报告;年度维保作业完成后,应编制年度维保报告。相关技术服务文件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项目负责人和具备相应执业(职业)资格等级的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到现场实地实施。
3.信息公示要求。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消防控制室、无消防控制室的自动消防设施设备用房相关公示信息标识需符合相关规定。
4.档案要求。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对关键环节及内容应全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拍照留存相关印证资料,部分特殊场所无法进行录音录像的,应根据现场情况附相关记录证明,并按项目建立档案,依照国家规定期限保管。维护保养档案应当包括目录、合同、维护保养记录表、月度维保计划及报告、年度维保计划及报告、现场影像资料、更换主要消防设施的市场准入证明等。从业人员及项目信息情况应及时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消防设施检测工作要求
(一)检测工作流程
1.合同及资料准备。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接受消防设施检测业务时,应与委托单位/人签订书面检测合同。委托单位应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文件、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图及设计变更、证明消防用电负荷的证明文件、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竣工图等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相关资料无法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应当出具情况说明。
2.检测条件核查。在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调试结束并正常运行48小时后,方可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对于局部检测的,局部投入使用部分应符合相关要求。
3.执业资格确认和工作分工。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前应确定具有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安排不少于2名具备相应执业(职业)资格等级的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实施检测。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设置需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4.检测工作实施。检测项目负责人应审查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确认资料齐全,组织编制检测方案,明确记录方法,并报技术负责人批准;检测人员应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和建设工程现场环境条件,做好记录,现场检测时根据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检测方案实施检测,并如实填写检测原始记录。对于发现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应填写检测情况反馈单,交由委托单位组织整改。检测工作结束后应根据合同约定时限及时出具检测报告,相关资料应分类归档备查。相关技术服务文件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项目负责人和具备相应执业(职业)资格的检测员应当到现场实地实施。
5.技术服务资料归档。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记录,对关键环节及内容应全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拍照留存相关印证资料,并按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依照国家规定期限保管。消防检测档案应当包括目录、合同、检测原始记录表、现场影像资料、图纸等委托单位申报资料和检测报告等,委托单位无法提供或提供资料不全的,应当在档案中附情况说明。从业人员及项目信息情况应及时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二)检测技术要求
1.市场准入和灭火剂检查。检测时应判定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是否符合原合规的设计选型,消防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设置位置是否符合原合规的设计要求,并具备原合规的市场准入条件,灭火剂在有效期内。
2.检测和检查抽查比例。对各类消防设施及系统联动功能,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全数现场检查测试。
3.检测结果判定规则。依检测规程检测完毕后,对照现行国家标准中各检测项目对消防工程质量影响严重程度,将检验项目逐个划分为A、B、C三个类别。统计A、B、C三个类别项目的不合格数量,并按照各系统国家标准中明确的检测判定准则判定系统检测结果。
在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第七条 消防安全评估工作要求
(一)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程序
1.合同及资料准备。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与委托单位商定评估对象、评估具体项目、目标任务等事项,签订评估合同。委托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单位证明文件、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图纸、消防设计文件以及相关资料、行政机关下发的法律文书、反映消防产品(材料)质量的资料、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及维护保养资料、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文件等相关资料,相关资料无法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应当出具情况说明。
2.执业资格确认和工作分工。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成立评估项目组,项目组不得少于2人,设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设置需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3.具体评估工作实施。项目负责人制定消防安全评估工作方案,对工作任务、工作标准、工作期限、工作人员及分工等作出安排。项目组按照确定的人员和工作分工,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消防管理等内容开展现场检查评估,如实填写评估记录表,对评估子项逐项列明评估发现的问题,按照建筑防火、消防设施、消防管理3个单项,分别汇总评估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并适时联合委托单位等召开评估交底协调会议和评估情况反馈会。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情况反馈会确认的评估情况和结果,编制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建立项目评估档案。相关技术服务文件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项目负责人和持有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应当到现场实地实施,具备相应执业(职业)资格的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可协助评估人员做好消防设施的检查评估。
4.档案要求。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记录,对关键环节及内容应全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拍照留存相关印证资料,部分特殊场所无法进行录音录像的,应根据现场情况附相关记录证明,并按项目建立消防安全评估档案,依照国家规定期限保管。消防安全评估档案应当包括目录、合同、评估原始记录表、现场影像资料、委托单位申报资料和评估报告等。从业人员及项目信息情况应及时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二)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内容和方法
1.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涵盖的内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内容主要包含建筑消防合法性、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评估、消防安全管理评估。
2.建筑消防合法性检查的内容和方法。建筑消防合法性主要通过核查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核对场所和使用功能一致性,判定建筑消防的合法性。
3.建筑消防安全评估的内容和方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估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通过核对相关图纸、现场检查和测量的方法,对评估对象建筑防火方面(含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与总结,对于发现的建筑方面消防安全问题加以分析,提出相关整改建议。
4.消防设施评估的内容和方法。消防设施评估主要依据消防技术规范标准,通过核对相关图纸及资料、对消防设施进行外观检查、性能测试及对系统进行联动试验的方法,对评估对象消防设施安全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与总结,对于发现的消防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提出相关整改建议。
5.消防安全管理评估的内容和方法。消防安全管理评估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通过查阅相关管理文件资料、现场检查询问、问卷调查、现场提问、实地操作、模拟演练等方式,核查相关管理制度、文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对评估对象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与总结,对于发现的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提出相关整改建议。
(三)其他消防安全评估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等级
第八条 能力等级设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业务工作内容不同,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为区分其达到消防技术服务工作要求的能力差异,依据企业法人资格、工作场所、从业人员、内部管理、设备配备、企业业绩、信息录入、从业年限等基础条件和信息化、综合能力、人员专注度、荣誉和贡献等综合条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等级按照综合计分从高到低依次为优秀(综合计分≥90 分)、良好(80 分≤综合计分<90 分)、一般(60 分≤综合计分<80 分)、不及格四个等级。
第九条 能力等级评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等级评价实行综合计分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等级评价综合计分(以下简称“综合计分”)由基本分项、加分项和扣分项三大项累积计分。综合计分=基本分项总分+加分项总分-扣分项总分。基本分项(100分)和加分项(20分)均设置上限,扣分项不设置上限。
第十条 评价结果运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等级评价根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项目和消防安全评估项目分别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或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官方平台进行发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维保监测评估执行标准:内蒙古地方标准有具体规定的依据地方标准;现行国家标准有具体规定而内蒙古地方标准未规定的,依据国家标准;现行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相冲突时,依据国家标准;内蒙古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时,依据地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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