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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发布,5月1日起实行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2023-05-12 09:31:22浏览量: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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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2023年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市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包括基层消防安全组织、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第十一条(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火力发电厂、民用机场、港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专业码头、大型修造船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维修基地;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且与最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者市、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相距超过5公里的物流企业(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生产企业(占地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城市综合体和展览建筑(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等大型企业。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工作职责)
专职消防队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熟悉掌握责任区域道路、水源、重点部位和固定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承担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
(二)制定完善责任区域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业务训练和消防演练;
(三)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派,开展灭火与应急救援;
(四)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微型消防站设立要求)
设立微型消防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业务用房,配备工作人员、专用车辆和器材装备等。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可以依托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微型消防站的备案)
微型消防站的设立或者撤销,以及微型消防站站长的任免,应当报所在地的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微型消防站的工作任务)
微型消防站应当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熟悉建筑、场所平面布局、重点部位和固定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二)参与制定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消防演练;
(三)开展防火巡查,发现和报告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四)接受消防救援机构指挥调度;
(五)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和控制火势蔓延,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装备器材管理
社会消防组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对超过使用年限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四章管理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管理)
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信息化系统,对本市社会消防组织实施备案、业务培训、调度处置、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落户和居住证积分政策
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积分等,由市消防救援机构统筹负责有关申报工作。
第四十一条(优惠政策
社会消防组织的业务用房建设、消防车辆购置等税费,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减免。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消防组织建设管理费用支出,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第四十三条(消防志愿者队伍的激励与保障)
消防志愿者队伍应当对志愿者在从事消防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消防志愿者队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四十四条(竞赛与表彰)
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社会消防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引导社会消防组织人员提高职业技能。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消防组织和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可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消防组织人员,授予相应的荣誉。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推荐优秀的社会消防组织和人员参加各类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评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专职消防队未落实训练与执勤要求的处理)
专职消防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组建或者管理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制定业务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的。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随意改变专职消防队业务用房和消防车辆的功能、用途,或者随意降低专职消防队队员配备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专职消防队不服从调派指挥的处理)
专职消防队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接到火灾报警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的调派指令后,不服从调派指挥的,由其组建或者管理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的《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原文网址:https://www.shanghai.gov.cn/xxzfgzwj/20230320/7c2ee7020cb54ab4b7b4fb12ecb5278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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