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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街项目餐饮商铺使用燃气,是否需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事故通风?
2024-04-30 11:43:43浏览量: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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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建筑燃气安全应用技术导则》CECS 364:2014第7.2.2-4条:“商用建筑,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应设置与可燃气体泄漏探测器联锁的防爆型事故排风机”。

GB 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2》第6.3.9-1条:“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自然通风无法保证不应小于12次/h的事故通风的换气次数,因此餐饮商铺使用燃气的,需设置事故通风及相应的检测报警、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事故风机应选用防爆风机,事故风机应接入保障电源,并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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