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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DG/TJ08-2451-2024)新标准发布!
2024-04-29 17:57:43浏览量: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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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预防和减少火灾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DG/TJ08-2451-2024)已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在现有技术导则的基础上,提出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建设相关技术要求。

因暂未有正式稿公布,以下为征求意见稿,供大家参考。实际执行请以正式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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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标定〔2021〕829号)的要求,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任主编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共八章,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6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7通风和排烟,8电气。

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及建议,请反馈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E-mail:shjsbzgl@163.com);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799号世博滨江大厦北座;邮编200011;E-mail:info@ecadi.com),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地址:小木桥路683号605室;邮编:200032;E-mail:shgcbz@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同济大学城市风险管理研究院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

建研防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闪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铁塔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维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刘啸 杨波 黄昊 王薇 王朔

张永丰 马哲 陈杰家 王剑峰 张琼芳

徐平 张伟伟 张洁 曹晓晨 林素红

何俊霞 孟岚 宓榕榕 朱昊 赜袁静

曹晴烨 朱小彤 张杰 顾金龙 占旺兵

周敏莉 汪健君 李宏 旭许芃 赵华亮

齐秀生 李祖才 刘其海 吴征栋 唐建文

主要审查人:

章迎尔 朱蕾

徐凤 黄文强

寿炜炜 高小平

李旻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总平面布局

4.2 平面布置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6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 通风和排烟

7.1 通风设施

7.2 排烟设施

8 电气

8.1 供配电

8.2 电气防火

8.3 充电设施

8.4 智能化

8.5 节能环保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 总则

1.0.1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险和危害,使电动自行车库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经济、环保、节能等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建筑设计。

1.0.3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等级应按照停放数量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各等级停放场所的停车数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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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电动自行车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2.0.2 电动轮椅车electric wheelchair以蓄电池为能源、电子装置控制驱动的动力轮椅车,作为残疾人移动的设备。

2.0.3 充电设施charging facility

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交流充电控制器、充电柜、换电柜和充电插座等。

2.0.4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centralized charging and parking areas for electric bicycles

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或同时具备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分为停车场(棚)与停车库。

2.0.5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lot(shed)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6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electric bicycle garage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在停车库内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建筑物。包括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封闭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库、敞开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库。

2.0.7 地下电动自行车库underground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高度超过该层净高1/2的电动自行车库。

2.0.8 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semi-underground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电动自行车库。

2.0.9 封闭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库closed ground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单独建造的,具有独立完整的建筑主体结构与设备系统及配套充电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库。

2.0.10 敞开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库open-type ground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电动自行车停车的区域的围护部分,敞开面积超过四周外围护总面积的25%,敞开部分均匀布置在外围护上且其长度不小于围护周长的50%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构筑物。

3 基本规定

3.0.1 电动自行车车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3.0.1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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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新建建筑非机动车停车指标中,电动自行车与非电动自行车之比不宜低于4:1。充电插座数量不宜小于电动自行车总车位数量的50%。

3.0.3 电动自行车库设在地面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宜设置踏步式出入口或坡道式出入口。踏步式出入口推车斜坡的坡度不宜大于20%,中间双向坡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踏步式出入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2.10m。坡道式出入口的斜坡坡度不宜大于15%,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并设置排水设施。

3.0.4 出入口宜采用直线形坡道,当坡道长度超过6.80m或转换方向时,应设休息平台,平台水平段长度不应小于2.10m,并应能保持电动自行车推行的连续性。3.0.5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及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低压用户配电装置规程》DG/TJ 08-100的相关规定。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总平面布局

4.1.1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在规划用地的总体布局中应方便存取、安全充电、便于管理维护。

4.1.2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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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等组合建造。

4.1.4 室外充电柜、换电柜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当充电柜、换电柜相邻建筑外墙2.0m范围内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充电柜、换电柜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4.1.5 充电柜、换电柜宜在室外场地独立设置。确需设在建筑物内时,应设置在建筑地面层直通室外的场所,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确需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乙级防火窗。

4.1.6 既有住宅小区新增室外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确有困难时,可在小区楼栋的山墙、巷尾等适当位置分散布置停放和充电点,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点应有防止火灾烟气蔓延的消防安全措施。

4.2 平面布置

4.2.1 电动自行车库出入口应分散设置。中、小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带坡道的车辆出入口。

4.2.2 当建筑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时,其设置要求如下:

1)宜设置在地面层、半地下室或地下一层,不宜设在地下二层,不应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2)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积水和易燃易爆场所;

3)不应设置在多尘或有腐蚀气体的场所。

4.2.3 电动轮椅车宜停放在地面层,受条件限制需停放在其他楼层时,应设坡道式出入口或设置机械提升装置,并应满足第4.2.2条的相关规定。

4.2.4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插座之间间距不应小于0.8m,电动轮椅车充电插座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0m,电动轮椅车与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座之间间距不应小于0.9m。

4.2.5 充电设施的安装位置离安全出口应大于5.0m。

4.2.6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0.1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乙级防火窗。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5.0.2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室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地面电动自行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当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可以增加1.0倍。

5.0.3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内的车辆应成组停放,每组长度不应大于20m,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25辆。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高度等于或大于1.5m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5.0.4 与建筑贴邻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车棚,贴邻部位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墙体,墙体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5.0.5 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落地安装或者依靠车棚支撑而建的横向支撑物上,敞开部位1.6m范围内不应安装充电插座。

5.0.6 电动自行车库内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5.0.7 既有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库内新增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场所内如设有值班室,值班室应靠外墙设置,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值班室与电动自行车充电和停车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分隔,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

5.0.8 既有住宅小区新增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时,不应设置在与内天井连通的架空层内。当确需设置在与内天井不连通的架空层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其他防火设计要求应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6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6.0.1 电动自行车库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6.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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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要求。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6.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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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保证1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2)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19mm的消防软管,轻便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25mm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宜为30m;

3)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6mm的消防水枪。

6.0.4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照中危Ⅱ级进行设计,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8.0L/(min•㎡),作用面积不小于160㎡,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1h,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6.0.5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应配置灭火器。按中危险等级配置,灭火器按E类配置。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相关规定。

6.0.6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应按照本标准第6.0.1条设置室外消防设施。大、中型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应按照本标准第6.0.1~6.0.5条相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小型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应按照本标准第6.0.5条配置灭火器。

6.0.7 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本标准表第6.0.1条的规定。室外消火栓设置受到现场条件限制,可按照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老旧住宅小区消防改造技术标准》DG/TJ 08-2049相关规定执行。

6.0.8 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标准6.0.2的有关规定。

6.0.9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所在既有建筑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除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同时应设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6.0L/(min•㎡),作用面积不小于160㎡,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6.0.10 既有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库内新增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当场所无室内水灭火消防系统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系统。

7 通风和排烟

7.1 通风设施

7.1.1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通风设施,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7.1.2 采用自然通风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自然通风窗(百叶)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

7.1.3 采用机械通风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且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h。

7.2 排烟设施

7.2.1 地下或半地下单个建筑面积超过50㎡或总建筑面积超过200㎡和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0㎡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

7.2.2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排烟设施包括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两种方式,排烟设施可结合通风设施进行设计,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7.2.3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采用自然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

2)当建筑面积大于30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根据火灾热释放速率计算确定,有喷淋时热释放速率取值为1MW,无喷淋时热释放速率取值为2 MW。

3)自然排烟窗应远离主要疏散口且不应朝向建筑的阳台和门窗开启。

4)自然排烟窗与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且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7.2.4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采用机械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时,其排烟量按60m³/h.㎡计算,且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5000m³/h。

2)当建筑面积大于300㎡时,其排烟量应根据火灾释放速率计算确定,有喷淋时热释放速率取值为1MW,无喷淋时热释放速率取值为2MW。

3)机械排烟的排出口(百叶)应远离主要疏散口且不应朝向建筑的阳台和门窗。

7.2.5 除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外,设置排烟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消防补风设施,且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补风方式。

7.2.6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7.2.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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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既有住宅小区改建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宜采用自然排烟系统,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不小于建筑地面面积的2%;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其排烟量应按60m³/h.㎡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³/h。

7.2.8 既有住宅小区改建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不具备设置排烟设施的条件时,应采取下列消防加强措施:

1)应划分为小于50㎡的防火单元;

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 电气

8.1 供配电

8.1.1 地下及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消防设备、信息系统、安保系统的供电负荷等级应和所在建筑消防负荷等级保持一致。独立建造的大、中型封闭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库、敞开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库及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其消防设备、信息系统及安保系统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充电柜、换电柜内消防装置,应采用独立消防电源,供电时间不少于60min。

8.1.2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及停放场所的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配电容量应满足区域内全部负荷的正常用电要求,并应预留20%余量;

2)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并设置专用电表计量;

3)每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配电箱,每个输出回路除应设置过载、短路、过电压保护功能外,还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动作阈值不应超过30mA,室外安装的配电箱应安装电涌保护器;

4)配电回路接地制式应为TN-S制;

5)每个充电车位应设置1个充电插座,充电插座应采用二孔加三孔10A插座,插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99.1的要求。

8.1.3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线缆选择及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及《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的有关规定,且线缆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8.1.4 封闭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库及敞开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库的防雷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计算后确定,并采取相应防雷措施。集中停放场所内的所有固定金属设备均需要可靠接地。

8.1.5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和露天使用的充电设施防水要求应不低于IP54。

8.2 电气防火

8.2.1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规定。

8.2.2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大、中型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小型电动自行车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

3)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8.2.3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8.2.4 充电区域设置的配电箱及其输入、输出电源管线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配电箱应设置在充电区外的主出入口附近。

8.3 充电设施

8.3.1 充电柜、换电柜内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并具有声光报警功能。

8.3.2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各项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的要求,并应具备充电监测、自动断开、输出回路过流及短路保护、输出回路电量监测、刷卡或移动端充电付费、联网等功能。

8.3.3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预留检修及操作空间,其检修操作面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8m,落地安装的充电设施应设安装底座,室内不低于0.1m,室外不低于0.2m。

8.4 智能化

8.4.1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应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个充电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摄像头应覆盖所有充电位置;

2)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3)图像应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

4)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

8.4.2 大、中型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宜设置充电设施充电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具备对充电设施进行监测、控制、保护以及数据处理与存储、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处理等功能;

2)数据应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3)具有与上级监控系统或运营管理系统提供监控数据的通信接口;

4)数据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2个月。

8.4.3 设有充电监控系统的场所应设监控室,可与安保控制室或值班室合用。

8.5 节能环保

8.5.1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一般照明应采用LED灯,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水平照度不低于20LX;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水平照度不低于30LX。并能根据照明需求和建筑使用条件采取分区、分组、按照度或按时段调节的节能控制措施。

8.5.2 充电设施产生的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 8702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①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②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③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④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99.1 2《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 8702

3《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 4《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

5《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1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1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1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1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14《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

1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 16《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17《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18《低压用户配电装置规程》DG/T J08-100

19《老旧住宅小区消防改造技术标准》DG/TJ 08-2049

点击查看:《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全文及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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